一般來說,在廿世紀以先,更正教視信主後的保羅,為一位跟「猶太教」割席的基督使徒。未信主的保羅,就如當時的猶太人一樣,是靠自己的努力及好行為,嘗試去到換取救恩,亦即是所謂「律法主義」(legalistic Judaism)。好明顯,這些猶太人一定是徒勞無功,是全然失敗的。這些猶太人的心境,有兩個可能的特徵。一方面,某些人成功地自欺,以為自己已經達到上主的標準,自以為義 (self righteous)。另一方面,某些人不斷被自己的良心責備,因為他們知道自己根本是有罪的人,不能滿足上主聖潔的要求,並非無可指摘(羅七18,腓三6)。保羅在未歸主之前,就是面對這樣的困境。外邦人,雖然沒有摩西律法,但他們與跟猶太人的問題,沒有兩樣。根據以上角度,保羅神學的核心,就是被良心責備的人,如何在法庭的場景,在那位聖潔的法官面前,得蒙赦免,被判無罪,亦是稱義的意思。
隨著馬丁路德對羅馬書一章17節的發現,更正教脫離同樣靠行為稱義的天主教,強調有罪的人,單單憑信心,就可以領受上主在基督裡的救恩。因著基督救贖之功 (merits of Christ),上主將基督的義 (righteous of Christ),「算」在我們這些有罪的人身上。如果說第一世紀的猶太教及中世紀的天主教的義,是源自人自己的,更正教的義,就是源自上主。前者就是行為,後者就是信心。我們所「擁有」的義,其實全都是因著基督,被「歸算」(impute) 入我們的「帳戶」裡。1 因此,「稱義」 (God’s declaration of someone with Christ’s alien righteous) ,就是與人的悔改同時發生。然而,它卻與人往後的成聖(sanctification) 完全無關。2 稱義與成聖必須絕對二分,因為還記得嗎?信心是什麼?就是不靠行為。不需靠,不用靠,不能靠。保羅生命故事的第一幕,就是這樣的一個法庭場景。一個充滿恩典的審判場景。信主前的保羅,猶太教幫不了他。信主後的保羅,更是與猶太教誓不兩立。
然而,這種將保羅與自己猶太人身分「割席」的詮釋,在上個世紀中後期,受到「保羅新觀派」的學者猛烈的抨擊。「傳統派」的詮釋,有以下幾個不太完善的地方。第一是個人主義。整個信仰的核心,似乎只是一種個人得救的問題。《聖經》的主角就是「我」,上主的存在,就是為了解決我的問題。第二,教會,作為一個超越個人的群體,淪為一個附錄。換句話說,就如某些人這樣說:「我個人信耶穌,但我不須返(或信)教會」。第三,相比基督的受刑代死,基督的復活顯得次要,其重要性似乎只是為了證明耶穌能超越自然法則(羅一4)。「復活的大能」與信徒進天國,甚至是往後的生活,都缺乏必然的關係 (腓三10)。 第四,天主教靠行為得救的陰霾,過份地主宰了我們對 πίστις (通常譯作信心,但更準確的翻譯,其實是信靠或可靠) 的理解。強調「好行為」就是「伯拉糾」,忽視耶穌說「結好果子」的必要性 (路三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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