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ghten


引言

保羅在腓立比書提到他為了福音的緣故,就是受苦,亦能喜樂,甚至面對生死,仍能因基督的緣故而喜樂(腓一15-26)。喜樂,固然是保羅生命中散發出的特質,但書信中保羅一而再鼓勵腓立比信徒效法的,卻是他甘心為基督受苦的心,效法他以認識基督為至寶,一同受苦並認識基督復活的大能(一29-30; 三8-17)。可見,保羅不僅以基督為中心去看受苦,更是以能夠為基督受苦而進深認識基督成為他的喜樂。因篇幅所限,本文會集中透過腓三10-11中所提到的「認識基督」去理解保羅如何看這事,並嘗試運用課堂所學習的敘事理論去理解保羅的受苦世界。

保羅一再鼓勵信徒效法的,是他甘心為基督受苦的心

經文簡析

這部分主要先集中看經文原文,嘗試從原文並整合學者的分析中勾畫出對這兩節經文的初步理解,旨在描繪大概圖畫,更詳細分析將留待本文第4部分處理。

(Greek text)

10 (a) τοῦ γνῶναι αὐτὸν

————(b) καὶ τὴν δύναμιν τῆς ἀναστάσεως αὐτοῦ

————(b) καὶ [τὴν] κοινωνίαν [τῶν] παθημάτων αὐτοῦ,

——–(c) συμμορφιζόμενος τῷ θανάτῳ αὐτοῦ,

11 (d) εἴ πως καταντήσω εἰς τὴν ἐξανάστασιν ⸂τὴν ἐκ⸃ νεκρῶν. [1]

(English Translation)

10 (a) that I may know him

————(b) That is his power of resurrection

————(b) and the fellowship of sharing his sufferings,

——–(c) becoming like him in his death,

11 (d) and so, somehow, attaining to the resurrection from the death.

Verse 10 (a)

保羅在第10節所提到的內容是緊接著上文三章1-9節,按著經文脈絡理解,第10節是承接著第8節曾提及的以「認識主基督耶穌為至寶」,所以在第10節用到的αὐτὸν/ αὐτοῦ所指的都是基督。對於「γνῶναι」這字,以acive voice 出現的infinitive。Melick認為較好的方法去理解γνῶναι這個infinitive是解作「連續的」(consecutive),以用作進一步定義第9節所提過的「可以在他裡面(新漢語)」(to be found in him),保羅提出了他強烈願望的內容,是以一種重塑人生的方式認識基督(to know Christ in a life-shaping way);[2] Vincent亦提到在新約希臘文中γινώσκειν通常暗示知者(the knower)與被知者(the known)之間的關係,涉及知識對象對知者的影響。[3] 若綜合以上兩位學者的看法,就是保羅與基督之間的關係,他受著基督影響,持續的想要認識基督,甚至是渴望以整個生命去體驗基督。

保羅提出他強烈願望的內容,是以一種重塑人生的方式認識基督

—-Richard R. Melick

Verse 10 (b)

保羅呼應著第8節曾提及過的認識基督、得著基督,[4] 然後保羅於第10節再講述他想要認識基督,兩次提到想要認識基督後,此處緊跟著的καὶ 就不只是普通的連接用法,按脈絡來說,應當作解釋之用,[5] 以epexegetical use去理解第10節的第一個καὶ。所以,保羅於(a)所表達的意思就是他渴望認識基督的復活大能與參與在他的受苦團契中。

在第10節兩句以καὶ緊跟著的句子都是用作進一步解釋保羅所指的「認識」的意思。當中有爭議提到[τὴν] κοινωνίαν [τῶν] παθημάτων這句的τὴν應否存在,但對於這個爭議,筆者認同Silva引述Hawthorne的話,「即使我們刪去τὴν,按語法上來說,不應該將復活的基督的能力與祂的受苦團契思想作兩種完全獨立的經驗,而是一種經驗的不同面向」;[6] 另外Bockmuehl亦提到是兩個面向認識基督,而不是兩個獨立的模式。[7] 正因如此,本文傾向理解[τὴν] κοινωνίαν [τῶν] παθημάτωντὴν δύναμιν τῆς ἀναστάσεως該是相連著來理解,同用作解釋保羅於第10節開首提到想要認識基督的內容。

Verse 10 (c)

至於第10節最後,「效法他的死(新漢語)」(becoming like him in his death),保羅以present passive的participle clause表達這句的意思,表明這句不是一句獨立的句子,而是緊連著第10節的「認識」。即是說,保羅在這裡提到想要效法基督的死就是他(a)提到認識基督的目標,同樣是他提到(b)的目標;保羅是以present tense表達這是一個持續不斷的效法,這與上文以「連續的」的方法去理解(a)的infinitive如出一轍;而保羅採用passive voice表示這不是靠他主動達成的事,而是背後有一個隱藏的主體(hidden subject),以保羅的整個表達脈絡來理解,這位在背後主動為保羅成就的主體該是上帝。

另外,此處值得留意的部分是效法(συμμορφιζόμενος)這字,這字是一個不常見的字,[8] 其字根μορφη讓讀者聯想到保羅在此書卷的二章曾寫過一段「基督頌」(Christ Hymn),其中二6-7提到基督有上帝的形象(μορφῇ)與取了奴僕的形象(μορφὴν)與三10的效法是相同字根。保羅就像是特別採用這字,有意帶讀者回想起基督頌的內容,那麼,這裡「效法」的意思就不只是字面上效法基督的死(釘十字架),[9] 保羅想要效法的是基督的謙卑與順服至死的心,正如於二5他勸腓立比信徒該以基督耶穌的心為心。

保羅想要效法的是基督的謙卑與順服至死的心。

Verse 11 (d)

第11節,這節值得留意的是保羅對於「復活」(ἐξανάστασιν)所用的這字,於新約的其他地方都沒有出現過。回顧第10節保羅提到的「復活的大能」,當中的「復活」(ἀναστάσεως)一字與11節是相同的用字,都是運用了ἀνάστασις這字,這字本身已解作「復活」的意思。[10] 至於11節保羅加上ex- 字首(prefix),Bockmuehl認為保羅是強化(intensifying)的意思;[11] Vincent則指出ἐκ於新約中只出現過三次,並引用Lightfoot的分析,Lightfoot認為:「的而且確地,當出現ἐκ的情況下都指向正義的復活(resurrection of the just),但同時亦認為僅以三個實例不足以建立這種區分」。[12] 雖然如此,但本文立場對ἐξανάστασιν這字帶有特別的意思,不排除他是用作強調之意,但更多傾向認同Lightfoot的看法。

以上對於這兩節經文的初步分釋大概可以看到保羅所埋下的某些伏線,特別於用字上給予了線索讓讀者更好理解他寫腓立比書時所想的。但這些不足以讓我們更立體看保羅於這兩節經文上所要表達的圖畫,這將帶我們進入嘗試以保羅的故事去理解保羅在這裡可能帶有的意思。

保羅的敘事框架[13]

這部分將根據課堂所學習的敘事理論,嘗試勾勒出保羅於腓立比書三章的敘事框架,並將於第4部分嘗試以這框架詮釋三10-11的經文意思。

根據保羅在腓立比書中(特別第三章)表達的內容而言,較為明顯可見的可分為兩層故事:第一層是「以色列的故事」(Story of Israel),於此層故事之上的第二層故事就是「耶穌基督的故事」(Story of Jesus Christ),後者是疊於前者之上。兩層故事都是保羅擁有的,同樣是影響著保羅的生命與思想,但不同的是後者的故事(耶穌基督的故事)是推動著「現在」的保羅,即是寫腓立比書時的他;相反,前者的故事則是主宰著「以前」的保羅,於認識耶穌基督以前的他,就是在大馬色路上遇上耶穌之前,努力逼迫信徒的掃羅。[14] 這兩個故事對保羅的不同影響藏於三章4-6節及8-11節,保羅的轉折則展現於三7。

保羅故事的組件

被「以色列的故事」主導著的保羅是一個以守律法為驕傲的法利賽人,他逼迫教會,在律法上的義來說是無可指摘(三5-6)。這關於律法的故事就是保羅曾經引以為傲,大發熱心追求的故事,這個舊有的故事於保羅的生命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甚至主宰著他的生命,他所作出的決定都是基於此故事,如逼迫教會。

然而,保羅突然插入一個轉折將整個敘事故事轉向。先前那些人看為很好很值得炫耀的,現在的保羅因為在生命中被另一個故事闖入了他的生命,就是大馬色路上遇見的耶穌基督給予了他一個新故事,這個故事將保羅的整個生命方向都轉移了,甚至成為了主導他生命的故事,這是耶穌基督的故事——基督耶穌的道成肉身、成為奴僕的形像,謙卑順服至死,甚至死在十字架上的故事(二5-8)。

保羅經過將新故事與舊故事揉合的過程,保羅理解到不能靠自己守律法而得的義,相反耶穌基督已經成全了律法。那真正使人復活的義只能在基督裡面找到,是藉信基督而有的,是上帝賜予的(三9)。[15] 基督耶穌的故事主導著保羅的渴求,因著耶穌基督的緣故,保羅由追求認識律法轉而成為渴求認識耶穌基督,而這個追求認識基督的內容就在第10節作進一步解釋,包括是認識基督復活的大能和參與在祂的受苦團契中,目的就是要持續地效法基督的死。

保羅的新故事

在故事疊故事的情況下,每一層的新故事(Mimesis 2)都會與舊有牢固於人生命中的故事(Mimesis 1)進行揉合,特別在於故事與故事之間不協調的地方,而揉合了的故事會成為主導生命的新故事(Mimesis 3)。若放於保羅的生命中,他生命舊有的故事(以色列的故事)就是法利賽人的身份,以守律法為義,是靠自己的努力而得的;當他於大馬色路上遇上耶穌基督時,耶穌基督的故事就立時闖入了他的生命,這個新故事與他生命中所認定的舊有故事有很多看似不協調的地方,他的舊故事驅使著他要自己努力得著義,而保羅因著只有舊有的故事框架所以認定他就是一個義人,是無可指摘的(腓三6),但新故事講述的卻是人如何努力守律法也不能達到上帝的義,律法是讓人知道自己有罪(羅三9-20),正因人不能努力達到,上帝就讓祂的兒子來成為人的贖罪祭,讓一切信基督的人都因著信祂而得著符合上帝標準的義。所以保羅藉耶穌基督的故事(Mimesis 2)與舊有的以色列的故事(Mimesis 1)進行揉合,而成為保羅生命中的新故事,就是他在書信中寫給各地信徒的故事,這成為屬於保羅的故事(Mimesis 3)。因著經歷了基督的恩典,保羅的生命重點完全的轉移,由追求律法而成為追求基督,對於當中的不協調,他的處理方法是看舊有的驕傲為「有損的」、值得「丟棄,看作糞土(或譯作垃圾,garbage)」,亦即是說,只要有基督,就能代替那一切從前追求的東西。

保羅角度中的基督故事

於保羅的新故事中佔有很高比重的耶穌基督的故事,在保羅眼中是一個怎樣的故事?於腓立比書二章5-11的基督頌(Christ Hymn)就成為保羅留給我們的線索。基督本是神,有神的形象,但卻謙卑不堅持這專貴的身分,反而成肉身,取了人的形象與奴僕的形象,謙卑順服甚至死於十字架上,緊接的就是上帝使基督升為至高,眾口都要宣認耶穌基督為主,歸榮耀給父上帝。概括來說,於保羅心中的基督故事重點在於祂的謙卑、順服至死,並且復活。Bockmuehl對保羅的渴求有如此的評價:「保羅對基督的個人認識應該包括分享他的『思想』和他的生活模式的願望,這既包括他對死亡的自我謙卑服從,也包括他光榮的平反。」[16] 若是如此,就能更明白為何保羅於腓立比書三章10-11提到他想要認識基督,而認識的內容就是關於基督復活的大能、祂的受苦團契並復活。

經文再釋

這部分會嘗試整合本文第2, 3部分的內容,重新再看這兩節經文,並嘗試更詳細詮述當中帶出的意思。

Verse 10 (a)

正如上文所述,第10節的開首是緊連著8-9節的經文,整個經文脈絡是需要由第三章開首處理,[17] 在不同的聖經譯本中也能夠看到學者在翻譯時傾向將第10節的開首以連接詞翻譯,將這節的內容連接於上文的脈絡,例如:

NASB:that I may know Him

RSV:that I may know him

ESV:that I may know him

和合本:使我認識基督

和修本:使我認識基督

新譯本:使我認識基督

新漢語:這樣,我可以認識他

        英文譯本多以 “that”作開首,表明這節的開首句子與上節經文有關;而中文譯本以「使」或「這樣」,表達出這節的開首句子帶有詮釋上文或達致目標等的意味。保羅於上文所提及的內容,正如本文第3部分所詮述的,保羅比較靠自己藉律法得的義與靠上帝藉信基督得的義,第10節的經文則連接著保羅講述「信基督的義,是從神而來的義」,這義使保羅主動地(active voice)想要認識基督。若按第3部分所提及的,保羅是因著耶穌基督的故事主導著他的「現在」生命,這「義」是藉基督故事所帶來的,亦即是說,保羅因為經歷到基督故事,這故事推動著他努力追求基督,正如本文第2部分提到保羅以一個重塑人生的方式去認識基督,Vincent提出「在基督裡的生命就是團契於基督生命中的所有點,包括基督順服的生命、祂的靈、祂的受苦、祂的死,以及祂的榮耀」,[18] 保羅正是渴望追求與基督的生命聯合,特別祂的復活與受苦,這就是認識基督的方法。

所以,根據上文脈絡、原文並保羅的敘事框架所詮述出來的第10節開首的意思就是:因為這個藉信基督、從神而來的義,就是因為耶穌基督的故事所成就的結果,主導著保羅的生命,推動他放下以前看為驕傲的一切,轉而追求認識基督。而這認識的內容,保羅接著進一步解釋。

保羅正是渴望追求與基督的生命聯合,特別祂的復活與受苦,這就是他認識基督的方法。

Verse 10 (b)

若承接上文的內容,(a)與(b)是以καὶ作連接並且以解釋性的方法理解,對於基督復活的大能與受苦團契就是保羅要持續地認識基督的事,並以重塑生命的方式,調整自己的生命參與在基督受苦的團契中(/為基督受苦)。

復活的大能,Vincent認為是一種個人的體驗, 是已復活的基督成為實際認知的主體以及是一種能力存在於保羅的內在生命中,並且不是一項歷史的記念,而是屬於現在,持續主動的能力在保羅的基督徒生命中發展。[19] 上文提到兩個(b)不應看作兩樣獨立的追求,而是一項經驗中包含的兩個面向。[20] 換句話說,保羅明白若要得著基督,就要藉祂復活的能力參與在祂的受苦團契中,基督的復活與受苦都是同一個基督所帶來的兩個面向,沒有受苦就沒有復活並祂的能力,[21] 並且如Bockmuehl所言,這受苦團契「總是根據基督過去的勝利與我們共同光榮的未來而言的」。[22] 基督的能力是在受苦中體驗,想要認識基督就要參與在祂的受苦中,這成為認識基督的一項必然過程。

保羅因著受基督的故事推動著他,想要追求認識基督,就是藉基督復活的大能參與在祂受苦的團契中,分享這個受苦,並且在其中因著更多經歷基督而與祂進入更深的聯合。至於這個聯合到達何等程度?保羅接續提到他想要認識基督到何等程度。

受苦是認識基督的必然過程

Verse 10 (c)

保羅所盼望的是效法基督的死,正如本文第2部分曾提及,保羅採用συμμορφιζόμενος這字,有意將讀者帶回二章的基督頌內容。若根據基督頌的內容,基督的死就是祂謙卑順服而踏上的,保羅此處想要效法基督的死的意思就是效法基督的謙卑並且對上帝順服至死的心,追求與基督這「謙卑順服至死」的思想一致。Fee對於保羅的意思作出確切的推論,認為「幾乎可以肯定保羅的意思指著某種意義上為福音的緣故而受苦,亦是從他人的角度出發,因為沒有其他的受苦符合他的福音」。[23]

對於保羅來說,為基督受苦就是參與在基督的生命中與祂團契、認識祂,並效法祂對上帝謙卑順服至死的心,正如他在第二章基督頌中描述的基督生命。換句話說,保羅所提的這「死」不只是指一刻的殉道而死,雖然不排除帶有這個可能性,反之,他更多想講的是在現在的生命中追求似基督一樣,順服上帝並為福音的緣故受苦,就是他參與在基督的生命中,並且更深認識與更像基督的方式。

順服上帝並為福音的緣故受苦,就是保羅參與在基督的生命中,並且更深認識基督與更像基督的方式。

Verse 11 (d)

對於這節為何保羅要採用一個帶有不確定意思的字(εἴ πως)去提到死人復活?對於保羅的復活得救,相信是毫無不確定之處,他知道他離開世界後就是與基督同在(一23),甚至提到當基督的日子,他可以因著腓立比信徒而誇耀自己沒有空跑與徒勞(二16),對於一個能講出這樣說話的人,相信在世的基督徒都不會質疑他的得救。那麼,為何保羅要如此表達?

對於這個問題學者們都提出了不同的可能性,但筆者傾向認同Fee的看法。首先不應該認為保羅的這個表達是他對他自己或他人的將來缺乏信心,相反,保羅所表達的不確定其實是他對將來的確定,就是復活並且被改變(transform),正如三章20-21所提到的,反而因為保羅清楚他的將來是在上帝手中,所以保羅的表達是展現出他對上帝欣然服從的意思。[24] 對於這個解釋,筆者想要進一步推論,保羅除了向上帝欣然服從之外,更是他表達謙卑的一種方法,原因在於上文曾提到的 ‘μορφη’ 這字,若保羅是有意將讀者帶回基督頌,那麼此處亦應該能連貫地回到基督頌那裡尋找線索。

二章6-11的基督頌可以大致分為兩個部分,是基督的下降(6-8)與基督的高升(9-11)。基督的下降由與神同等降至成為人、奴僕的形像,到最低點的下降是基督於十字架上的死亡,這部分於三章10節中已經包含了,保羅清楚表明這是保羅以生命去追求並效法的;由二9節開始就是基督復活後的事,上帝將基督升為至高,賜基督超乎萬名之上的名,並且因耶穌的名全都屈膝跪拜。在基督頌的部分,保羅不能效法的就是基督的高升,若保羅是引用基督頌去論述三章10-11,那麼保羅到11節以一種不確定的表達方式去提到復活,也很有可能是保羅的謙卑,表明他向上帝和基督順服的心,讓主權交回上帝的手中,亦正如基督直至死時也在順服上帝一樣。

讓主權交回上帝手中,正如基督直至死時也在順服上帝一樣。

另外,值得注意保羅於三章結尾的20-21節提到耶穌基督從天上降臨的日子,信徒卑賤的身體要變得與基督榮耀的身體相似,卑賤(ταπεινώσεως)的字根(ταπεινος)帶有謙卑、羞辱(humble, humiliation)等之意,帶有這意思在內的卑賤身體會轉變成為榮耀的身體,與基督相似,這帶有一種平反(vindication)的意味。在肉體中為基督而受羞辱,正如基督如罪犯般受死,但復活後上帝為祂平反,證明祂的無罪,將祂升為至高;同樣信徒為著基督,就是福音的緣故而受苦、受羞辱甚至死亡,將來上帝也會在基督裡一同平反,這就如本文第3部分曾提到Bockmuehl所講的「和祂光榮的平反」。[25] 即是說,保羅於此處所提到的從死人中復活很有可能與這平反的意義有關,而不是指他的得救(salvation)。若然這樣理解,就更能明白為何保羅採用不確定的字眼表達,這「光榮平反」的主權是在上帝手中。

總結

保羅於簡單的兩節經文中,加上整個書卷的脈絡下,帶出了那份埋藏在他心中的渴望:就是因著耶穌基督的故事所推動,他渴望持續地認識、體會基督的生命,就是基督謙卑順服上帝至死的生命。這份生命不只是因為基督的受苦,保羅在基督的受苦中看到上帝為基督榮耀的平反,亦只有在經歷為上帝國的福音受苦、受羞辱才能進入的平反,這份榮耀的平反推動著保羅努力為福音的緣故忍受一切的苦,而受苦的同時能認識基督復活的大能。藉著這份不斷的循環,保羅效法基督的死,就是基督謙卑順服上帝的心,保羅以謙卑的方法將復活得榮耀平反的主權全然交回上帝手中。這就是保羅勸腓立比信徒效法他的榜樣,亦是現世信徒該學效的榜樣。

保羅效法基督的死,就是基督謙卑順服上帝的心,並以謙卑的方法將復活得榮耀平反的主權全然交回上帝手中,這是保羅勸信徒效法他的榜樣。

參考書目:

  1. Aland, K., Aland, B., Karavidopoulos, J., Martini, C. M., & Metzger, B. M. Novum Testamentum Graece (28th Edition). Stuttgart: Deutsche Bibelgesellschaft, 2012.
  2. Bockmuehl, Markus. N. A. A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Philippians. Black’s New Testament Commentaries. London: Adam & Charles Black, 1997.
  3. Fee, Gordon. Paul’s Letter to the Philippians.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36. Grand Rapids, Mich.: W.B. Eerdmans Pub., 1995.
  4. Martin, Ralph P. The Epistle of Paul to the Philippians: An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ary. Tyndale New Testament Commentaries 11. Leicester, Eng.: Inter-Varsity Press; Grand Rapids, Mich.: Wm. Eedmans Pub., 1987.
  5. Melick, Richard R. Philippians, Colossians and Philemon. New American Commentary 32. Nashville, Tenn.: Broadman Press, 1991.
  6. Silva, Moises. Philippians. Baker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Grand Rapids, MI: Baker Academic, 2005.
  7. Vincent, Marvin R.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s to the Philippians and to Philemon. The International critical commentary. Edinburgh: T&T Clark, 1897.
  8. 葉應霖。〈新約專題:腓立比書〉。講義。香港:建道神學院,2019年冬。

註腳

  1. Aland, K., Aland, B., Karavidopoulos, J., Martini, C. M., & Metzger, B. M. (2012). Novum Testamentum Graece (28th Edition, Php 3:10–11). Stuttgart: Deutsche Bibelgesellschaft.
  2. Richard R. Melick, Philippians, Colossians and Philemon, New American Commentary 32 (Nashville, Tenn.: Broadman Press, 1991), 135. 
  3. Marvin R. Vincent,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s to the Philippians and to Philemon, The International critical commentary (Edinburgh: T&T Clark, 1897), 104.
  4. Ralph P. Martin, The Epistle of Paul to the Philippians: An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ary, Tyndale New Testament Commentaries 11 (Leicester, Eng.: Inter-Varsity Press; Grand Rapids, Mich.: Wm. Eedmans Pub., 1987), 152.
  5. Vincent,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s to the Philippians and to Philemon, 104.
  6. Hawthorne 1983:144. 轉引自:Moises Silva, Philippians, Baker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Grand Rapids, MI: Baker Academic, 2005), 169.
  7. Markus. N. A. Bockmuehl, A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Philippians, Black’s New Testament Commentaries (London: Adam & Charles Black, 1997), 166.
  8. Bockmuehl, A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Philippians, 168.
  9. 正如Bockmuehl提到保羅身為羅馬公民,在任何情況下釘十字架都是他最不可能需要面對的。Bockmuehl, A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Philippians, 167.
  10. Walter Bauer, Frederick William Danker, 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and Other Early Christian Literatur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2002), Third Edition, 38642
  11. Bockmuehl, A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Philippians, 168.
  12. Vincent,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s to the Philippians and to Philemon, 107.
  13. 此部分內容以整合課堂所學習的技巧,某些用字只是課堂上所聽見的,所以未能逐一下註腳,詳情參考葉應霖:〈新約專題:腓立比書〉,講義(香港:建道神學院,2019年冬)。
  14. 參考《聖經》使徒行傳八章1-3及九章。
  15. 正如Fee提到 ‘the combination “being conformed” (summorphizomenos) and. “death” recall the Christ’s narrative in 2:6-11, offering the strongest kind of linguistic ties between Paul’s story and the story of Christ.’ 進一步認同保羅於此書中是牽涉到他本身的故事與基督的故事之間的張力。Gordon Fee, Paul’s Letter to the Philippians,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36 (Grand Rapids, Mich.: W.B. Eerdmans Pub., 1995), 333.
  16. ‘Given what has already been said about Christ in Philippians, it comes as no surprise that Paul’s personal knowledge of him should include the desire to share his ‘mind’ and the pattern of his life, both in his self-humbling obedience to death and in his glorious vindication.’ Bockmuehl, A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Philippians, 166.
  17. 參第3部分。
  18. Vincent,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s to the Philippians and to Philemon, 105.
  19. “It describes a subjective experience. It is the power of the risen Christ as it becomes a subject of practical knowledge and a power in Paul’s inner life……The resurrection is viewed, not only as something which Paul hopes to experience after death, nor as a historical experience of Christ which is a subject of grateful and inspiring remembrance, but as a present, continuously active force in his Christian development”Vincent,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s to the Philippians and to Philemon, 104.
  20. 參看本文第2部分的解釋,或參看註腳6和7。
  21. Bockmuehl描述的進一步認同了此處的論述: “For Paul, the participation in Christ’s sufferings is an important dimension of being united with him. Fellowship in his sufferings means an active sharing, as in the two previous uses of term (1:5, 2:1). Such active sharing in Christ’s passion and death is part of the necessary eschatological suffering of the Messianic era which was believed to usher in the kingdom of God.”Bockmuehl, A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Philippians, 167.
  22. Bockmuehl, A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Philippians, 166.
  23. Fee, Paul’s Letter to the Philippians, 334.
  24. Fee, Paul’s Letter to the Philippians, 336.
  25. 參註腳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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